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19号),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规定,现就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公告如下:
一、2019年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范围
《管理名录》规定,2019年共有14个行业大类21个细分行业的排污单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14个行业大类为:畜牧业03(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下同)、食品制造业14、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5、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家具制造业2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汽车制造业36、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7、通用工序。(14个行业大类和21个细分行业详见附件)
对《管理名录》中明确2017年、2018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行业(火电、造纸、钢铁、水泥、氮肥、印染、有色金属、制革、炼焦化学、平板玻璃、制药、电镀、制糖、农药、石化、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陶瓷等,下同),其新建企业(或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或完成变更)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或未变更)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对《管理名录》中明确2018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行业,如已于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实际排污,但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且2019年仍无证排污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尽快按程序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罚。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
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201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考虑2019年度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数量众多,建议排污单位尽早开展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确保在2019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可能会导致排污单位无法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韩国理论电影统一受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后,分发到各县市进行审核,反馈审核意见。排污单位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注册、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等工作。
(一)注册: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在“网上申报”完成注册。
(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入“网上申报”页面,使用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线上申请填报(用户登陆后,系统有视频学习资料,可下载相关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培训视频资料进行学习)。
(三)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五)核发决定: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四、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自2020年1月1日起,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否则一经发现,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作出严厉处罚。
具体可咨询排污单位所在地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也可致电0855—8237167向亚洲av咨询。
特此公告。
附件:2019年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行业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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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2日
附件
2019年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行业明细表
行业大类 |
细分行业 |
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 |
实施简化管理的行业 |
适用行业规范 |
备注 |
畜牧业03 |
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 |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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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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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制造业14 |
乳制品制造144 |
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的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的液体乳及固体乳(乳粉、炼乳、乳脂肪、干酪等)制品制造(不包括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的生产) |
其他 |
食品制造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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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
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酱油、醋等制造 |
其他(不含单纯分装的) |
食品制造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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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食品制造143,其他食品制造149 |
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有提炼工艺的方便食品制造、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和分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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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制造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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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5 |
酒的制造151 |
啤酒制造、有发酵工艺的酒精制造、白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 |
/ |
酒精、饮料制造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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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制造152 |
含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饮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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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饮料制造工业 |
总氮、总磷控制区域2019年,其他2020年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 |
制鞋业195 |
使用溶剂型胶黏剂或者溶剂型处理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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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鞋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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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 |
人造板制造202 |
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 |
其他 |
人造板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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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制造业21 |
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 |
有电镀工艺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的、使用粘结剂的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以下的 |
家具制造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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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 |
无机酸制造、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烧碱制造、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无机酸制造 |
无机化学工业 |
总磷控制区域的无机磷化工2019年,其他2020年。 |
聚氯乙烯 |
聚氯乙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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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氯乙烯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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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制造262 |
化学肥料制造(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生产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钾肥的企业(不含其他生产经营者),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化学肥料 |
化肥工业 |
氮肥(合成氨)2017年,磷肥2019年,其他肥料制造2020年 |
汽车制造业36 |
汽车制造361-367 |
汽车整车制造,发动机生产,有电镀工艺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和配件生产 |
改装汽车制造、低速载货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及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以下的零部件和配件生产 |
汽车制造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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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
电池制造384 |
铅酸蓄电池制造 |
其他 |
电池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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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 |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 |
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 |
其他 |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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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 |
电力生产441 |
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为燃料的火力发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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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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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 |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
日处理10万吨以下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
水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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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7 |
环境治理业772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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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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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工序 |
热力生产和供应443 |
单台出力10吨/小时及以上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及以上的蒸汽和热水锅炉的热力生产 |
单台出力10吨/小时以下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以下的蒸汽和热水锅炉 |
锅炉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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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设施 |
有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任一工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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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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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 |
接纳工业废水的日处理2万吨及以上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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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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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亚洲av属于总磷控制区